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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会展行业展示工程企业

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广州地区会展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展览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合作,确保展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推动广州会展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企业情况,制定本行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展示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下列服务的企业:

(一) 展示策划、设计

(二) 结构制作与安装

(三)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四) 安装、搭建和拆除

(五) 装饰与装潢

(六) 地毯生产与铺设

(七) 人工服务

(八) 维护服务

(九)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凡属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相关会员单位,以及在本市注册登记经营展示工程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2、资质等级标准是展示工程企业设计、施工能力、质量和信誉的认定,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

3、作为协会向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4、作为协会向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第四条 管理部门

资质评定工作组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协会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二、 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五条 资质等级

展示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级为最高等级。

(一) 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第二条所规定展示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3、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5、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6、申报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申请评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须提供当年的审计报告);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4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5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8、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3人,高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2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10、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和活动,一般应为协会理事单位,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11、曾获得市以上级别的“驰名”“著名”商标荣誉的,曾经在本领域内获得市以上级别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可作为申报一级资质等级的加分条件。

(二) 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并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

2、从事本标准第二条所规定展示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业资历;

3、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5、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6、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二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申请评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须提供当年的审计报告);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8、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2人,高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1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3)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 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并从事本行业1年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综合加工场和存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4、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5、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一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须提供当年的审计报告);

(2)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4)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特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2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2人,高级展示设计师不少于1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内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

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凡属适用范围的展示工程企业均应积极参加申报;

2、展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组根据申请单位(企业)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凡达到相应等级条件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3、法人代表情况表(提供企业法人或经营负责人简历、职称或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党员、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6、办公、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的主要展示工程情况表;(附每个展示工程概况描述,包括规模,成效等,不少于300字);

9、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的年终资产负债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第八条 申报费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协会的做法,经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确定收费(含专家考核评审费用,证件工本费用)标准为:

一级资质:4000元/次;二级资质:3000元/次;

三级资质:2000元/次;资质年检:1000元/次。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程序

资质评定工作小组对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最终资质评定专家组结合评估资料进行综合审核评定,从申报资质起,四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条 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资质申报时间及年限

1、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间:

第一期申报时间为1-3月,第二期申报时间为6-8月;

2、企业资质每两年年检一次,第五年进行资质复评,无年检、年审记录的证件无效;

3、资质证书到期、无在规定时间进行复评的企业资质证书作废,需重新提交整套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补办手续

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必须自觉申请重新评定,逾期失效。

 

第十三条 法规要求

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在进行展示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保和安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有资质等级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施工。

 

第十五条 变更

主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适用范围

1、一级资质:可实施的展示工程面积和合同金额不限,并可获得协会优先向社会推荐的资格.

2、二级资质:可承接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展示工程项目,并可获得协会向社会推荐的资格.

3、三级资质:可承接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展示工程项目,并可获得协会向社会推荐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定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虚假不实宣传;

3、侵犯知识产权;

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扰乱、危害展示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

7、由于未投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具有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一年。

 

第十八条 责任

资质等级评定是协会对展示工程企业考评及认证期限内的综合能力及信誉的认可,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则由该企业自负法津责任。

 

五、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下载:广州市会展行业展示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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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

标准及评定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一步规范会展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会展主(承)办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水平,推动本市会展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  主办机构定义

本细则所称会展主(承)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在广州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广州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主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


第五条  资质等级的使用

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广州市会展业XX级主(承)办机构”。

2、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  等级

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  等级划分标准

(一) 一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广州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5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和活动,一般应协会理事单位,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 二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四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二项(含)广州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一次(含)以上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3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 三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广州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含)区域相等区级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2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  申报原则

凡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均应主动申报。

非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文件

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3、法人代表情况表(提供企业法人或经营负责人简历、职称或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党员、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6、办公、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独立主(承)办会展活动一览表(附会展活动业绩简述,包括规模、办展成效、行业影响、商誉等情况;不少于400字,包括但不限于);

9、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的年终资产负债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费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协会的做法,经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确定收费(含专家考核评审费用,证件工本费用)标准为:

一级资质:4000元/次;二级资质:3000元/次;

三级资质:2000元/次;资质年检:1000元/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报名汇总情况,分别对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由资质评定专家组负责参评企业信息资料的调研测评,为最终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评依据;

3、由评定工作组和资质评定专家组结合测评资料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审时间

第一期申报时间为1-3月,第二期申报时间为6-8月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年限

每两年年检一次,第五年进行资质复评。无年检、年审记录的证件无效。

 

第十六条  变更手续

主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必须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第十七条  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不实宣传;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惩后果;

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

 

第十八条  责任

1、已获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机构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及其主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对主办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主办机构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

本细则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下载:广州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评定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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